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小组负责组织村民开展乡村清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本村乡村清洁工作;
(二)通过民主决策、村规民约等方式建立乡村清洁管理制度;
(三)落实乡村清洁责任制;
(四)对乡村垃圾进行收集、处置;
(五)对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公共厕所等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六)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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