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乡村清洁办事机构负责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卫生计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乡村清洁工作。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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