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推进乡村清洁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三)统筹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置和污水处理设施;
(四)扶持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
(五)对乡村垃圾进行处置;
(六)鼓励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垃圾、畜禽粪便、废弃物、污水等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七)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待续)
我要评报 隐藏留言须知
2.大理时讯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3.您在大理时讯留言板发表的言论,大理时讯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4.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 留言板管理员 或 大理时讯网络中心 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