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乡村清洁是指乡村垃圾、污水、废弃物等的收集处理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乡村清洁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因地制宜、多元投入、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维护乡村清洁,有权劝阻、投诉、举报影响乡村清洁的行为。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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