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城镇建成区以外乡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未建立环境卫生机构的镇驻地,参照本条例执行。 (待续)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城镇建成区以外乡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未建立环境卫生机构的镇驻地,参照本条例执行。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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