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该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监察委员会有哪些职能职责?当前我市此项工作进展如何?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记者带着这些社会关心关注的问题采访了市人大代表张琮。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张琮说:“这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对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对于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有机统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张琮介绍,监察委员会将履行三项职能:一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二是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三是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按照管理权限,对全市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
就我市工作进展情况,张琮表示,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州纪委的安排部署,市委、市纪委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及时制定“施工图”,排出“时间表”,定下“军令状”,当好“施工员”,全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一是成立市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市委书记担任“施工队长”、市纪委书记担任“施工队员”,强力推动改革试点各项工作。二是制定《大理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转隶组建工作方案》。明确了各阶段改革工作的主要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单位,确保工作稳步有序推进。三是落实了办公场所。根据省纪委关于“监察委办公用房要符合保密、安全、独立的办公用房环境”的要求,目前,新选址的办公楼已完成改造装修,符合办公条件。四是确定了转隶人员。市检察院已确定了名单,作了思想沟通工作,涉改干部已做好转隶准备。
张琮介绍,目前,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决定设立大理市监察委员会。此次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将产生市监察委员会、选举产生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监察委员会将随后挂牌。
张琮说:“市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将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真正把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和反腐倡廉要‘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要求扛在肩上、落到实处、收到成效。” 记者 周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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