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布《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理机场净空保护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1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理机场
净空保护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公告
为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确保大理机场净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大理机场净空保护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大理机场净空保护区为大理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围合组成的矩形区域范围,东至宾川县鸡足山镇、宾居镇、大营镇;南至弥渡县红岩镇,巍山县永建镇、大仓镇;西至大理市下关镇、大理镇,北至大理市双廊镇。离机场较近的经开区、双廊镇、挖色镇、海东镇、凤仪镇、下关镇、大理镇及洱海水域为核心保护区域。
二、大理机场净空保护区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禁飞区,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在禁飞区内进行无人机、滑翔机、轻型或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飞行以及升放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其他可能影响民航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在禁飞区外,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升空物体飞行应符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安全规范要求。
三、自公告之日起,全州范围内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销售企业和培训机构,应主动向辖区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工商部门要向登记注册企业和培训机构提出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禁飞区禁飞要求。工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企业生产工艺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在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上安装电子围栏,设置禁飞程序,注明禁飞说明,保证产品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使用标准和净空保护管理规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规定在大理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施放无人驾驶航空器或其他可能危及民航飞行安全升空物体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由相关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应认真学习宣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做好大理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积极发现、规劝和举报可能扰乱民航飞行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发现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升空物体违法飞行威胁大理机场净空安全的行为,及时向大理机场反映,一经查实,将给予2000元奖励。举报电话:0872-2428907。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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