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车辆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之规定,对下列车辆进行公告,请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见本公告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于3个月内到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法予以处置。
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7年 5月15 日
字: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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