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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9
星期三 第8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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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凤仪镇法庭开展“阳光司法”活动

2017 年 04 月 19 日 星期三 阅读:37

近日,市法院凤仪法庭来到原被告所在凤仪镇锦阜村委会向阳山自然村开展“阳光司法”活动,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河诉被告车某赡养纠纷一案。

原告李某河系被告车某的亲身母亲,原告共生育有四子四女。1992年分家时的协议约定,原告丈夫归大儿子及二儿子赡养,原告由被告及四儿子赡养。原告在与被告一家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发生矛盾。2008年,由村委会协调,原告与四儿子一起生活,被告每年支付原告固定的粮油用品及生活费。随着年龄增大,原告看病吃药花费渐多,双方就赡养费问题发生纠纷,母亲来到法院起诉儿子,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八百元赡养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车某近年来一直有向母亲支付固定粮油及生活费,但因家中收入来源单一,同时还有一名患有残疾的女儿需要抚养,生活上入不敷出。法院认为,被告有赡养母亲的意愿,案件有调解基础,在征求双方意见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原告李某河坚持自己每月需两千余元生活费,要求被告每月至少承担一千元。而被告认为自己能力不足,每月仅愿意支付两百元。

在本案中,原告坚持以农村习俗划分子女赡养责任,因其与四儿子生活,则仅要求被告一人支付赡养费,对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则并不主张。而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因双方争议较大,调解不成功,市法院将择期宣判。

市法院将此案件带到原被告居住的村里开庭审理,吸引了全村30余名村民旁听,对农村习俗与法律规定进行了讲解,给村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蒋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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