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涉及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的,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相关政策,保障被拆迁人和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发生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或者裁决,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实行水资源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水量分配指标,制定辖区内年度水资源配置方案。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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