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大理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大市发【2016】24号)文件精神以及《大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大理市人大机关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批复》(市编委【2016】5号)和《大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大理市人大机关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的批复》(市编委【2017】1号)的批复内容,现将大理市人大机关部分工作机构调整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将原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调整设置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二、将原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调整设置为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增设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工作委员会,与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合署办公。
三、将原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华侨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外事工作委员会。
四、将原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分设为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
大理市人大常委会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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