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区各建设工地、货运车辆驾驶员:
为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提升人居环境,全力实施洱海保护“七大行动”,进一步强化洱海流域环境综合整治,严格各类建设工地管理,规范建筑材料运输行为,有效防治和降低施工噪音、扬尘污染、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及沿途泼洒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损坏优秀旅游城市形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建设工地和货运车辆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地管理
(一)市辖区内各类建设工地、货物堆放场和货运停车场应做到安全、文明、卫生、规范,配备专门管理人员,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不得混放、做到及时清运,产生的生产生活污水应经过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防止污水外溢。
(二)各类建设工地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工地出入口处必须设置冲洗池和冲洗车辆的设施,车辆出场时必须清理干净,不得将泥沙、渣土带出工地。工地围挡的高度主干道不低于2.5米,其余不低于1.8米。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三)各类建设工地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重点工程或者生产工艺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并公告施工期限。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不得进行夜间施工。承担夜间建筑材料运输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四)各类建设工地、货物堆放场和货运停车场地应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做到不泥泞、不扬尘,并及时清理废弃物。拆除工程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做好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工作,减少扬尘污染。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者进行严密遮盖,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二、运输车辆管理
(一)各类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轮胎干净、箱体完好、装载适量,严禁超限、超载运输。
(二)运载砂石、水泥、粉尘物、渣土、垃圾、矿石等货物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有效覆盖,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泼洒、泄漏和飞扬,并按城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办理《运输许可证》、《入城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
(三)运输车辆办理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实行城管、规划、住建、交警、乡镇联审联批制度。
三、其他事项
(一)市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管理事项的,按照职能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市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欢迎公众参与监督建设工地和货运车辆的管理,鼓励广大市民对违反建设工地和货运车辆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方式:96128政府信息直通车,大理市规划建设环保违法违规有奖举报微信公众号。
特此通知
大理市环境保护管理局
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理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大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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