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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9
星期四 第8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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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2017 年 03 月 09 日 星期四 阅读:31

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

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防治水体污染和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规划确需修改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应当与水资源规划相衔接,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对城镇建设规模、耗水量大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十二条 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水资源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拟定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在江河、湖泊、溪流、水库上建设水工程,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建设方案进行审查。

在江河、湖泊、溪流、水库岸线界定范围内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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