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应注意哪几个“时间”?
答:(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四)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五)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99.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能否还可以选择其他纠纷处理方式?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100.提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是否要缴纳调解仲裁费?
答:提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不需要缴纳任何调解仲裁费。
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7月21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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