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目标,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加强洱海保护,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来,我市先后制定完善了《大理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大理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学习培训制度》、《大理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票据管理使用制度》、《大理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台账管理制度》、《大理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催缴制度》、《大理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季度通报制度》等制度,规范了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使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增强了收费工作人员遵规守纪意识,有效预防收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缴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是广大市民群众应尽的责任。凡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城市居民、建成区内实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办法》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按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其中,居民住户、暂住人口、单位职工、采取定额方式征收;经营性按照面积征收;农村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征收;收费标准中未列明定额收费的城市生活垃圾,采取按量计收的方式征收。
2016年,市城管部门共发放宣传资料20000余份,《大理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证》5200份,《缴费通知单》232份,《催缴通知书》75份,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2485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2.46%,收取率95.6%。
蒋华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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