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土地仲裁庭如何组成和运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96.土地仲裁裁决有什么效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97.土地仲裁裁决未得到履行的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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