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一)不符合申请条件;(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待续)
9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一)不符合申请条件;(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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