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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0
星期二 第7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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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文明、健康”开展“平安夜”“圣诞节”期间相关娱乐庆祝活动的通告

2016 年 12 月 20 日 星期二 阅读:18

近年来,每逢西方“平安夜”“圣诞节”,我市大理古城等地的公共场所均出现了大量人员聚集并自发进行各种娱乐庆祝活动。为了维护2016年“平安夜”“圣诞节”期间正常的社会秩序和良好的市容市貌,营造平安祥和的节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大理古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燃烧火把的通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销售“三无”产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进行重点查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违法占道兜售塑料充气棒、孔明灯、“飞雪”等易燃易爆罐装喷射泡沫的,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对闯红灯、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遮挡号牌、超速行驶、违规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规定在大理古城禁止范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燃烧火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将按职权依法进行查处。

五、对以危险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使用塑料充气棒或“飞雪”等易燃易爆罐装喷射喷洒泡沫和相互追打,致人伤害或者造成他人财物损害,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随意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和使用“飞雪”产品、劣质氢气球等易燃易爆物品,引发火灾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森林公安机关将按职权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查处。

八、对践踏绿地草坪、破坏公共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等行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将按职权依法进行处罚。

九、对不服从现场执法执勤人员指挥、管理,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监督电话:

市公安局:110;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202770,2202758;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市古城保护管理局:2670396。

大理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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