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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8
星期二 第7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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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流转工作政策百问

2016 年 10 月 18 日 星期二 阅读:29

63.通过流转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是否还可以再流转?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第二十条规定:“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64.对土地流转的受让方有什么要求?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65.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二是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三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四是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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