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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5
星期四 第6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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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扒窃20元被判刑

2016 年 08 月 25 日 星期四 阅读:29

扒窃20元是否构成犯罪?近日,一男子因在泰兴市场扒窃20元,被市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今年4月22日,被告人董某在下关镇泰兴市场南大门西侧卖菜处,趁被害人杨某买菜不备之际,从杨某衣兜内扒走人民币20元后,被民警抓获,20元人民币已退还杨某。归案后,董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钱财2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法官说法: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因扒窃者作案频繁、密集,严重扰乱社会治安,极大影响群众的生活和出行安全感,刑法修正案规定了“扒窃入刑”,即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无论数额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赵颖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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