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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0
星期三 第68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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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知识问答

2016 年 08 月 10 日 星期三 阅读:19

16.转让(出租)宅基地需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1)申请转让(出租)的宅基地和房屋,必须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且房屋产权明晰,无争议;

(2)转让(出租)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转让(出租)宅基地后在农村或城镇仍有合法住所,能保证基本居住需要;

(3)转让(出租)的宅基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4)宅基地转让(出租)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5)转让(出租)的宅基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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