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大理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大理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征收大理市建制镇污水处理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开征时间:从2016年8月1日起开始征收。
二、收费性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征收主体: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对象:向大理市建制镇范围内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自备水源和水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五、征收标准:根据《大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理市建制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规定,大理市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用水量,居民(含农村居民)用水和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1.1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2.90元/立方米。
六、征收方式:大理市建制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由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或委托供水企业、各建制镇代征,采取定额征收和计量征收。
七、资金管理: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
八、缴纳义务人不交纳污水处理费的,依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期限缴纳,逾期拒不交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特此公告
大理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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