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的宅基地用地标准是:
(1)坝区村庄每户住房用地不超过18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
(2)山区村庄每户住房用地不超过20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不超过150平方米。
(3)占用耕地的下调10%。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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