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飞机也坐不了,银行贷款也通不过审批,请你们尽快把我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我现在就交清全部执行款。”这是日前在大理市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发生的一幕情景,拖欠申请人马某货款37000元的杨某向执行法官表示要马上交清欠款。
此案的执行还得从三年前说起。杨某向马某购买了价值37000元的货物,但是一直拖欠货款不予支付,马某将杨某起诉至大理市法院后,大理市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判决,要求杨某向马某支付货款37000元。因被执行人杨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马某于2013年9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大理市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四处躲藏,行踪不定,执行干警亦未查找到杨某的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的执行一时陷入困境。
2016年7月6日,大理市法院根据马某的申请,依法将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在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银行贷款等方面将受到限制。
7月8日,被执行人杨某前去购买飞机票却失败,又被银行告知其贷款审批受阻,才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为尽快消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正常生活、经营活动的影响,7月11日一大早,杨某即赶到大理市法院执行局交纳了全部执行款37000元,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理市法院根据杨某的请求及时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进行了屏蔽。
陈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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