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入学、务工、入伍等外出人员是否参加确权登记颁证?
答:应当参加。《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为承包方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而收回其原承包地:(一)考入大中专学校、外出务工、应征入伍的;(二)服刑的;(三)死亡、失踪的;(四)因结婚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或者女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五)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35.未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农户有权主张第一轮承包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吗?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第三条规定:“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36.合并村民小组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答:根据合并前各村民小组的土地承包情况,按本次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37.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要求,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确权登记颁证。
38.死亡人口的承包地如何登记?
答:家庭承包代表人死亡,承包地由家庭承包共有人推选承包代表人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颁证,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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