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当事人订立的流转合同约定的标的、期限、四至、位置不明的土地是否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答:对流转合同标的、期限、四至、位置约定不明的土地流转行为,由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进行补充完善,约定明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3.已经改变农业用途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答:对农户未经批准,自行在承包地上盖房、建设附属设施或者改作宅基地的,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计入承包地面积。涉嫌违法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农户经合法审批占用承包地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
(待续)
32.当事人订立的流转合同约定的标的、期限、四至、位置不明的土地是否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答:对流转合同标的、期限、四至、位置约定不明的土地流转行为,由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进行补充完善,约定明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3.已经改变农业用途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答:对农户未经批准,自行在承包地上盖房、建设附属设施或者改作宅基地的,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计入承包地面积。涉嫌违法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农户经合法审批占用承包地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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