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推动市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责任制,2016年初,市检察院主动与市纪委沟通,建议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大理市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市纪委领导高度重视,在上报市委审批的有关方案中采纳了市检察院的建议意见。
5月,市委下发的《大理市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中将“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列入对市直部门、大理旅游度假区和乡镇、企业党委主体责任的考核内容中,对贯彻落实《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是否到位进行责任制考核。
将贯彻落实《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纳入对党委主体责任考核的内容,进一步落实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同、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腐败领导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我市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提高依法执政能力,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下一步,市检察院将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配合,共同推动考核责任制的落实。
张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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