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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4
星期二 第632期

大理时讯综合新闻 我市多形式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 大理老年大学争创省级老年大学示范校专场演出举行 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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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和流转工作政策百问

2016 年 05 月 24 日 星期二 阅读:14

18.在城镇落户的家庭如何对农村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19.“农转城”居民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答:2011年底以来由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简称“农转城”居民)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及村(居)委会不得要求转户居民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要对“农转城”居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步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20.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答:《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可以申请发包方对分户前的承包土地进行分户承包,并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相关证书。”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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