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大理旅游度假区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报名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省、州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大理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将有关报名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大理旅游度假区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位于大理镇叶榆路北延长线以西及以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179套,总建筑面积8950㎡,单套建筑面积50㎡。
二、承租申请条件
依据《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省、州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大理旅游度假区(含大理镇)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大理旅游度假区(含大理镇)工作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无住房人员。
2、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975元。
3、州、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大理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4、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申请程序
按照《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省、州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大理旅游度假区实际,申请和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为: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社区当场予以登记受理。
(二)调查核实及初审。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完成材料审查并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无异议的,社区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上报大理镇人民政府,公示有异议的,由社区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三)复审。大理镇人民政府会同大理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就申请人的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承租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报大理市大理房地产管理所。
(四)审查认定。大理市大理房地产管理所对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认定。并将审查认定结果报大理旅游度假区建设环保局复核。
(五)部门审核。度假区社会事业、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部门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六)审核。度假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报纸、网站公示15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配租。如经过资格审核后,房源数小于审核合格后的申报家庭数时,需要进行抽签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抽签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抽签配租;对两次未抽到签的申请人,第三次可直接配租(根据《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六条的规定)。配租结果及时在当地媒体公布。
(八)租赁价格。租赁价格为8.4元∕㎡·月(建筑面积计)。
四、申报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状况承诺书。
3、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无工作证明。
5、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
6、就业和收入证明(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
7、纳税证明。
8、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或法院离婚叛决书复印件及子女抚养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
9、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10、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及地点:2016年5月20日至5月29日(共10天),持相关资料和有效证件,分别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报名并提交申请。
大理旅游度假区保障性住房
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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