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多缴税款和发票等未尽的涉税事宜,由营改增纳税人向原地税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解决。
十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
(一)对纯地税户,保持原纳税人识别号不变。
(二)对国地税共管户,使用国税部门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
(三)对于已办理“三证合一”的“营改增”纳税人,一律使用该纳税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
十三、营改增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自2016年6月征期开始,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国税机关办理5月份后的纳税申报。
十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发票使用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及其月销售额3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统一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者使用通用定额发票。
十五、营改增纳税人的发票领购
(一)纳税人提出申请。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填制《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两份),到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二)税务机关受理确认。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进行审核确认,完成发票票种核定、专用设备初始化发行等工作。
(三)专用设备的选购及安装。纳税人选择第三方服务商、采购设备,由服务商进行安装和测试(专用设备及其服务费可在应纳增值税中进行抵扣)。
十六、营改增纳税人的发票代开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需要代开发票的,应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机关不再受理。
十七、营改增纳税人定额税款的核定征收
对于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且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的个体工商户,应保持原地税部门核定的月营业额不变,以此为依据计算月纳税额。原使用地税定额发票的“营改增”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纳税人的用票实际,核定定额发票数量。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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