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1月起,我市根据云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认真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办法实施。
按照新调整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凡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同时,可按实施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执行。另外,申请延长缴费的人员,仍在单位工作的,可按单位参保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人员、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继续参保缴费。而对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按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逐年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人员累计缴费至满十五年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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