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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5
星期二 第58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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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公开审理“12·13”交通肇事逃逸案

□ 作者 彭黎明 2016 年 03 月 15 日 星期二 阅读:25

为促进文明驾驶、和谐交通,3月10日,市法院以“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的形式,对“12·13”交通肇事逃逸案进行公开审理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酒后驾车和交通逃逸事故的法律意识。

2015年12月13日,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车沿西环线往下关城区方向行驶,其所驾车辆左前部与正在路面执勤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协管员徐X辉相撞,造成徐X辉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杨某逃离事故现场。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被害人徐X辉系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杨某于2015年12月14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市检察院2016年1月12日批准逮捕,次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该案件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1月19日向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庭上,原告、被告双方律师分别就刑事部分的定罪、量刑和民事赔偿部分的赔偿金额进行了陈述,原告方律师要求对肇事者从重处罚,并按法律规定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幼儿生活费等共计70万元。被告方律师首先致歉,认为肇事者系首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应从轻处罚。杨某父亲当庭表示愿意赔偿原告各种损失50万元,双方各执一词,法庭调解后未达成共识。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旁听人员表示,此案的公开审理不仅普及了有关法律知识,同时也加深了大家对酒驾危害的认识,作为公民,应该从小事做起,知法、守法方能守得自己及家人的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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