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和恢复洱海的渔业资源,实现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洱海渔业资源的现状,经大理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洱海实行全湖禁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2016年2月1日上午8时至2016年10月28日上午8时止,共9个月28天,其中设立银鱼特许捕捞期,共计40天(具体时间以2016年洱海银鱼特许捕捞通告为准)。
二、禁渔范围:全湖封禁。
三、在禁渔期间,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捞作业。洱海上所有的捕捞渔船、住家船必须于2016年1月31日以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停入渔港集中管理;未入港船只按照相关规定处理。10月28日上午8时,渔民持入港凭证取船。
四、银鱼特许捕捞期渔民按银鱼特许捕捞许可证要求,于开捕期前2日取船,银鱼特许捕捞期结束后按规定入港集中管理。银鱼特许捕捞许可证办证和捕捞事项按《2016年洱海银鱼特许捕捞组织管理方案》的要求执行。
五、双廊镇红山(红山庙)至鳌山(海潮河抽水站),面积为2.144平方公里的洱海水生生物核心保护区,实行全年封禁。
六、兴盛大桥至西洱河天生桥段两岸作娱乐垂钓区,只许岸钓,禁止一切船只和网具作业。
七、禁渔期间,禁止在洱海管理区域内(洱海1966米界桩范围内),放置一切捕捞渔具,一经查获,予以没收。
八、禁渔期间,禁止在沿湖集市、水产品加工厂储存、晾晒、加工和收售洱海鱼虾或用人工养殖鱼类冒充洱海鱼欺诈消费者,一经查获,予以没收;禁止在沿湖集市、道路两旁粘贴,悬挂加工、销售洱海鱼广告,一经查获,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九、凡是违反本通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十、封湖禁渔期间,拒绝、阻碍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谩骂、殴打、寻衅报复渔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广大渔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的各项规定,支持洱海禁渔工作。大理创新工业园区管委会、大理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沿湖各镇和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好2016年洱海封湖禁渔工作。
十二、本通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
2123270(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局办公室)
2476243(大理市洱海综合执法大队)
监督电话:2125297(大理市洱海封湖禁渔领导组办公室)
大理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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