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对于大理而言,抓好了以洱海保护为核心的生态文明建设,就是给人民群众提供了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我认为洱海保护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变革,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
一、编牢织密环境保护法治网络。为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云南省为13个试点地区之一。这切实解决了长期以来环境保护类案件因缺乏适格原告而维权不畅的问题,为大理洱海保护注入了一剂强心针。在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的前提下,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调查研究和司法探索实践,妥善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着力构建和规范公益诉讼制度,为保护大理青山绿水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应积极探索环境保护审判庭统一审理涉及环境保护违法犯罪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组建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审判队伍,统一执法尺度,降低司法成本,进一步提高办理环境保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建议环保、洱管、国土、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加强沟通,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将涉及大理市的环境保护案件信息进行平台整合和资源共享,形成打击生态环境犯罪的合力。
二、营造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有著名法学家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要通过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生态文明理念真正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并逐步深入人心。结合大理当地实际情况,利用“三清洁”、“洱海保护月”等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环保法制宣传,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态意识和法制意识。
司法机关应继续以“阳光司法工程”活动为契机,选择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件到案件发生地公开审理,公开裁判结果和裁判文书,力求“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及时发布环境保护典型案例,用最直观的方式增强群众的生态文明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进一步营造“污染、破坏环境会坐牢”的舆论氛围,使社会各界特别是重点环保企业真正树立环境保护的价值取向,在日常经营中避免环境污染风险,最终实现环境保护行为的自觉自愿。
只要我们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健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那么“苍山不墨千秋画,洱海无弦万古琴”的自然美景就一定能永驻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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