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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3
星期二 第4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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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取朋友银行卡内现金 80后女子被判处有期徒刑

记者:赵颖姝 2015 年 11 月 03 日 星期二 阅读:25

近日,80后女子仲某因多次盗取朋友银行卡内现金,被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仲某与被害人李某是朋友,并共同居住于大理市喜洲镇。仲某在获悉了李某的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卡的密码后,便产生了罪恶的念头,将手伸向了朋友的银行卡。

仲某于2015年1月15日将李某放于住房内的卡盗走,在从卡中取走现金人民币6000元后将卡放回。因李某一直未发现卡中金额减少,仲某又产生了再次盗取现金的念头,2015年3月16日,仲某用同样的方式从卡中取走现金人民币9000元。几日后,也就是3月27日,仲某用同样的方式第三次从卡中取走现金人民币9000元。至此,仲某共计盗取了朋友的卡内现金24000元。

2015年4月2日,被害人李某用该卡取钱时发现卡内现金被盗后连忙向喜洲派出所报警。同月4日民警接到李某电话称,仲某向其承认了盗窃的事实,二人现在龙泉酒店协商还款事宜。民警遂赶往龙泉酒店,经民警询问仲某对盗窃李某银行卡内现金的事实供认不讳。后民警将仲某传唤回喜洲派出所。同年4月6日仲某的家属退还给被害人李某24000元。被害人李某对仲某表示谅解。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认为仲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退赃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仲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意见均无异议。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现金人民币2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仲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仲某无加遏制的贪念和一时的挥霍换来的除了有期徒刑,还有友情的破碎,实在是让人叹息。希望大家都明白,只有靠勤劳努力获得的钱才能给人带来心安和幸福,更何况人生中很多美好并不是靠钱能获得。 赵颖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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