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闻名的高原湖泊———洱海,不仅是大理各族人民的“母亲湖”,而且还是大理历史文化的脉动和摇篮,更是白州自然生态环境的靓丽名片。在创新发展的历史新时期和重视生态文明的特定形势下,全面保护洱海自然生态环境,实际上就是保护大理绚丽多姿的自然风光、保护大理多样性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大理经济社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保护大理各族人民幸福生活的最直观体现。
那么,如何在新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切实保护和治理好洱海的自然生态环境呢?笔者认为,应当从着力营造三个氛围入手:
一是着力营造宣传贯彻落实和全面施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的特定氛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已于2002年8月颁布实施,经多次修订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条例》,也已于2014年3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正式施行;同时,近年来州市政府也相继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融指导性与政策性为一体的具体措施。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措施虽然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在具体施行中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笔者认为,当下仍需要进一步持续加大着力营造宣传贯彻落实和全面施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措施环境的特定氛围的力度,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沿湖各族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保护洱海的重要性、紧迫性的理解更加透彻、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措施更加自觉和主动。
二是着力营造综合管理和综合执法的特定环境氛围。鉴于洱海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实际存在的区域范围较大、涉及领域较广、涉事人员较多、涉及局部或行业或个体利益较多的实际,笔者认为,有必要始终将着力营造综合管理和综合执法的特定环境氛围作为一项长期工作予以抓好抓实。其中,首先要重点抓好洱海综合管理和综合执法队伍的法治化与规范化建设;其次是要始终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及时依法依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处和罚没;再次是要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和文明执法的原则,既让违法违规当事人受到应有的惩处和罚没,又让各族干部群众从中受到直观的教育和警示。
三是着力营造以“三清洁”为主的源头性综合治理的特定氛围。源头性治理是洱海保护系统工程中最为重要的基础性环节,而时下正在持续开展的“三清洁”活动则是洱海源头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为此,笔者认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必要将着力营造以“三清洁”为主的源头性综合治理的特定氛围作为一项永久性工作持续落实,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洱海保护这一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业可持续发展,真正确保洱海水质能够长期保持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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