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法院凤仪法庭通过耐心调解,依法为工伤的农民工张某维护合法权益。
张某是从四川来到海东镇打工的一名普通工人,今年3月10日,他在从事工地作业过程中从架子上摔下受伤,经诊断为胸12椎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了40天,经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了十级。出院之后,张某多次找到工地负责人协商未果后诉至大理市法院。经市法院凤仪法庭审理后查明,张某系罗某雇佣的工人,在工地上从事模板安装及拆除工作。在诉讼过程中,经法庭组织调解,耐心劝导,罗某自愿表示愿意向张某赔偿各项损失49000元,并当庭向张某支付了该笔赔偿金。
法官说法:本案中,张某与罗某形成了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这也提醒广大的工人朋友们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身的安全,同时用工者们也要有安全防范意识,平时要注意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建设。
杨艳姣
我要评报 隐藏留言须知
2.大理时讯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3.您在大理时讯留言板发表的言论,大理时讯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4.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 留言板管理员 或 大理时讯网络中心 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