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城乡建设发展区内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理设施,及时清运处理垃圾。垃圾实行有偿收集、清运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洱海环湖公路临湖一侧内,禁止新建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洱海海西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执行。
主要入湖河流两侧30米和其他湖泊周围50米内,禁止新建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五条 在洱海径流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项目建设,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造成水污染或者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费用。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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