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法院对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申请执行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14件涉民生案件的16名申请人进行了执行司法救助,共发放执行救助金10.45万元。
申请人和某系技工学校“汽车装配与维修专业”的学生,应于2013年7月毕业。2012年11月,和某经人介绍自行到被告王某经营的汽车配件经营部工作,负责汽车配件销售兼代客户换配件工作。2012年12月某日,在为客户换配件、抬油箱的过程中,油箱的油溅到了照明灯以及和某身上,和某因此被烧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王某支付了14000元医疗费后便关闭店铺,失去联系。和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进行赔偿。经法院缺席审理后,认为和某与王某已经成立雇佣合同关系,王某作为雇主未对和某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在事故发生后存在逃避责任的行为,且其经营的汽车配件经营部在事故发生前已经被注销,属于无证经营,王某应承担雇主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王某向和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10万余元。在执行过程后,王某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造成案件无法执行。因和某家境贫寒,没有固定经济收入,又急需继续治疗费用,市法院在此次执行司法救助中,向其发放了执行款7000元。
近年来,为着力解决执行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涉民生案件执行难的突出问题,市法院在加大案件执行力度的同时,根据《大理市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好案件执行中的司法救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追索劳动报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等涉民生案件不断加大执行救助力度。通过执行司法救助的实施,既解决了关系涉民生案件特殊困难群体切身利益的现实困难,也使“执行难”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缓解,使司法在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和服务民生方面的作用得到进一步体现,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陈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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