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大理市大理古城维护费征收管理办法(听证稿)》(以下简称《办法》)听证会举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大理古城洱海资源保护费的通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大理古城洱海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市政府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于2015年9月1日启动征收古城维护费。
征收大理古城维护费,是实施《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依法建立健全政府投入、古城维护费和社会捐赠等组成的古城保护经费保障体制,加大古城保护力度的重要措施,有必要依据上述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一个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具体操作规范,规范征收管理工作,为大理古城维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制定和实施好古城维护费征收管理办法,对于改变经营者的无偿使用古城资源的现状,防止古城过度商业化,以及规范古城维护费征收管理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保护缴款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古城资源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市古城保护管理局在发布征收大理古城维护费公告的同时,于6月初完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修改,最终形成了《办法》。《办法》主要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古城维护费的收费性质、征收管理体制及征收、使用、管理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听证会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居民代表、经营户代表和旅行社代表等20位听证代表纷纷发表意见,表示赞同征收大理古城维护费,并结合大理实际和各自领域对《办法》的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听证人就听证代表的提问、质询进行答复。
记者 自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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