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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5
星期一 第4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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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强力打击破坏洱海生态环境犯罪行为

□ 作者 杨俊杰 赵颖姝 刘 婷 2015 年 06 月 15 日 星期一 阅读:17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洱海保护治理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保护治理的任务越来越艰巨。作为大理这一美丽土地上的审判机关,市人民法院肩负着保护大理青山绿水的神圣职责,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推进美丽大理的生态环境保护。

为进一步做好洱海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市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积极化解环境污染民事纠纷,妥善审理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积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2014年至2015年5月,市法院共审理资源与环境保护案件12件,案件类型涉及失火、非法捕捞、林业、土地资源等,审理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的非诉行政案件4件。

近日,为进一步提高大理人民保护洱海的意识和理念,使洱海保护治理工作更加深入人心,市法院分别在银桥镇、挖色镇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李红远、杨跃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和杨福佐、杨引超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市政法委、市法院、“两区一委”相关领导,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重点洱海行政执法单位领导、乡镇领导干部及当地村民共计600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

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方法、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两案四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洱海封湖禁渔期间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电捕工具捕捞水产品,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该两案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市法院对两案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

该两案的审理,消除了部分渔民对“在洱海禁渔期禁渔区用电捕几条鱼只会被行政罚款”的认识误区,教育了洱海周边渔民,使他们清楚认识在禁渔期禁渔区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规范渔民捕鱼行为,促进洱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推动洱海保护工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走法制化、规范化洱海保护道路。

杨俊杰 赵颖姝 刘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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