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3月,居住在洱海之滨的大理人出台了一个地方性法规《洱海管理条例》。之后,大理又颁布了与之配套的《洱海滩地保护管理办法》、《洱海渔政管理实施办法》、《洱海水费征收标准及管理办法》、《洱海银鱼管理暂行规定》,开创了洱海保护契约化之路。这种让法律溶于契约中的法则,透示了一种精神,树立了一个范例,让大家知道:污染洱海一朝易,治理恢复十年难;保护洱海要人人参与,莫让洱海成为“第二个滇池”。
经过20多年的治理,洱海周边的环境大为改善,水质也得到明显好转。洱海的管理进一步“提速”,进入“网格化管理”,各乡镇与市政府签责任书,乡镇与各村委会签责任书,各村与村民小组签责任书,层层落实,将具体工作落实到每一名村民,乃至外地游客。这种责任书也是一种契约文书。
前些年我到江浙旅游,看到大江大湖变成了一汪酱油水,气愤地说:“这是一群长不大的孩子干的事!”值得高兴的是,大理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停地学“做人”,一代又一代,始终坚持“保护洱海”的天性,渐渐学到了用“契约”的法则,创造了一系列保护洱海的契约性文书。
一、契约意识的提升。契约意识的起源,源于人的本能。契约的实质是天理与人性。大理人作为动物性的人,原始的本能知道:不能把死猪、死鸡丢进洱海,因为大家要吃洱海水,品洱海鱼。当1991年至1996年洱海生态遭到破坏时,人们喝洱海水感到喉咙苦涩,尝洱海鱼觉得像吃淤泥。大家意识到:污染洱海,违反了天理!人性不敌物欲,要坚持人性,需要契约精神。有了这种精神,才可能有真正的“上善若水”。
二、契约的公意性。洱海保护是大理人民的公意,是民众智慧的结晶。洱海保护的实施,要用村镇、社区自治的方式进行。行使管理权须经民众同意,民众通过公议的契约建立洱海秩序。权力者的敌人是全知全能,权力者的保护神是民众的监督,要让洱海保护的权力者始终生活在“阳光”下。大理市于2011年8月搞了一次《洱海保护文明公约》征稿,笔者认为,那些优秀作品也算是一种公意。
三、契约的完备性。我读了大理的一系列洱海保护法规,感觉这些契约有了约束和制衡,但还欠缺一个主体:洱海人的权利保护。完备的契约,既要有义务,也需要明确权利。洱海人世世代代生活在岸边,需要建房、捕鱼、娱乐,他们该享有哪些权利,也需要用契约来规定。其次,洱海保护责任中涉及到镇与镇,村与村交界的地方,也需要用契约来明确。
四、契约的稳固性。洱海保护的契约一旦订立,不能因领导人的更换而改变。基本的精神,如制衡、约束、保护,要做到一字不变,数代人都能延续下去。
保护洱海是大理人美丽的梦想。这个梦只有一个目的:为了大理人的生命与健康!生命的繁衍,生存的健康,需要正义与敬畏的契约设计。契约是生活的指引,只要我们有契约精神,就会走上希望和幸福之路,创造永恒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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