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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0
星期三 第385期

大理时讯综合新闻 杜子钧:保护洱海,是一种信念 市苍保局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专题宣讲活动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图片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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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2015 年 05 月 20 日 星期三 阅读:11

第二章 洱海湖区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洱海湖区具体管理范围是洱海最高运行水位范围内的湖区、西洱河节制闸至天生桥一级电站取水口的河道、引洱入宾老青山输水隧道至出口界碑处。湖区界线由大理市人民政府划定,设置界桩,并向社会公布。

洱海湖区应当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大理市人民政府洱海保护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拟定洱海保护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洱海水资源利用计划,经大理市人民政府审查,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统一管理洱海出水口节制闸及引洱入宾节制闸;

(四)联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落实洱海生态保护和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洱海的科学研究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负责对洱海湖区的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前置性审查;

(七)收取洱海湖区相关规费;

(八)相对集中行使洱海湖区和环湖林带的水政、渔政、林政、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等行政执法权。

第十五条 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洱海湖区湖滨带的保护和建设,在界桩内5米、界桩外15米的岸滩组织营造、管护洱海环湖林带和水生植物。

第十六条 洱海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洱海取水应当统筹洱海生态需要,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保障城乡生活用水,优先安排农业用水,合理分配工业用水和发电用水。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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