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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4
星期四 第3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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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大理市第一人民医院建设路门诊部片区城区改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决定的公告

2015 年 05 月 14 日 星期四 阅读:11

为推进下关城区改建提升工作,加快大理滇西中心城市建设,完善城市核心区功能布局,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改善人居环境,整合城市资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大理市城区改建提升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大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建设路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部片区城区改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大理市客运中心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指挥部。

三、征收范围:东起客运中心片住宅围墙,西至宁和巷,南起客运中心片住宅围墙,北至建设路。项目内国有土地约11亩,征收房屋面积约1.45万平方米,涉及被征收人共137户,其中:单位产权1户,住宅产权人136户(套)。

四、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五、征收补偿:按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征收补偿,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六、签约期限:

1.采用货币补偿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签约。

2.采用产权调换的,征收准备期为2015年5月16日至2015年6月15日;签约期限为2015年6月16日9:00至2015年12月31日16:00。

 七、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八、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0872—2120484

指挥部电话:0872—8887503

特此公告

   大理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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