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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8
星期三 第3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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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禁止洱海边及入湖河道旁开展畜禽养殖

2015 年 04 月 08 日 星期三 阅读:42

为进一步加强保护洱海,4月2日,我市畜牧部门发出通知,在洱海沿湖200米、入湖河道100米等范围禁止开展畜禽养殖,不再审批建设养殖场。

近年来,我市畜牧业快速发展,对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养殖数量的增加和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养殖业带来的污染也日益严重。目前,全市生猪存栏31.174万头,大牲畜存栏8.0849万头。由于规模养殖比例小,散养比例较多,散养养殖粪污收集困难,一些养殖户不经审批随意建场,将养殖场建在城镇规划区、居民集中区、水源保护区及洱海沿湖,既对周边水源和居民生活带来影响,又对自身畜禽生产和动物防疫带来不利。由于没有经过环保、国土、建设、规划、畜牧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缺乏处理设施,粪污处理率低,导致养殖场难以达到控制污染、控制疫情、规范管理的基本要求。畜禽粪便在堆放过程中产生大量氨、硫化物、甲烷等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环境;畜禽粪污中含有大量氨、氮、磷等,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会对水体造成富营养化,大量排入会使对有机物污染敏感的水生生物死亡,而且污水中有毒有害成分一旦进入地下水会造成地下水污染;畜禽粪污中还含有大量病毒、致病菌和寄生虫卵,极易滋生蚊蝇,会使病原种类增多,造成人畜传染病蔓延。

市畜牧部门要求,新建养殖场应当依照环保、土地、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办理土地备案手续、防疫条件审核等相关手续;选址应当符合城乡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总体要求,远离居民区和环境敏感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场应当建有与养殖规模、类别相适应的畜禽粪便、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有固定的粪便存储堆放、处理设施,有防雨、防渗漏措施,有独立的污水收集系统,排水系统应雨污分流,污水系统不应明沟布设。

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源头削减,清洁生产,资源化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种养结合,发展生态农业,利用周边土地、水面、林木消纳粪污;推广清洁养殖技术,规模养殖场(户)排放的粪污应实施固液分离、雨污分流、粪便与废水分开处置,逐步推行干清粪方式,减少废水排放,降低废水污染负荷,降低治理成本。固体粪便可以技术加工有机肥或生产沼气;畜禽污水经过三级沉淀池固液分离除渣后,利用周边农田、土地、果园、林地实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我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洱海“母亲湖”,建设生态秀美大理。 记者 王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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