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满江片区基础设施建设,经大理创新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启动龙山东路和满江路(南段)道路建设工作,为依法按程序进行上述两个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大理创新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龙山东路和满江路(南段)项目建设所征收土地的地上(构)建筑物进行征收补偿,批准实施《大理创新工业园区满江片区龙山东路及满江路(南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拆迁范围:龙山东路和满江路(南段)项目建设所征收土地的地上(构)建筑物。两个项目占地面积约75亩,征收房屋面积约12000平方米(以实测面积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大理创新工业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土地征收部门:大理州国土资源局创新工业园区分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大理创新工业园区天井办事处、满江办事处。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等权属人均为被征收人。
四、房屋征收实施期限:从2015年3月5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
五、房屋征收实施期间,在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造房屋等建筑活动和改变土地及房屋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若擅自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行为的不予补偿。
六、从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园区规划、住建、国土、城管、工商、房管等有关行政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期限内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土地用途、权属变更和抵押登记,工商登记、临时搭建、广告设置、房屋租赁等有关手续。
七、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依法组织开展房屋征收工作,严格执行《大理创新工业园区满江片区龙山东路及满江路(南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八、被征收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和公共利益需要,在房屋征收实施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对大理创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大理创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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