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洱海鱼类种群管理,防止外来物种侵袭,保护洱海生态系统安全,加强放生活动的管理,结合洱海实际,现就洱海放生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放生种类
洱海内允许放生的种类仅限于:鲫鱼和泥鳅,禁止其他水生生物的投放。
二、放生管理
(一)环湖民俗放生管理
环湖村民因民俗开展放生活动的,放生活动组织者应提前7日向所属的乡镇洱海和环境保护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放生活动的时间、品种、规格、数量及参与人数。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洱海和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要作出是否许可的答复,并报市洱管局备案。经批准的,村民在乡镇洱海和环境保护服务中心与村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在日常习俗的投放点湖岸上开展放生活动。
(二)其他形式的放生管理
1、放生的审批
除环湖村民因民俗开展的放生外,其他一切形式放生(含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活动的组织者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市洱海保护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放生活动的时间、品种、规格、数量及参与人数。因宗教活动实施放生的,先经大理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市洱管局审批,跨区域的宗教放生活动还应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洱管局要作出是否许可的答复。
2、放生的地点
除环湖村民因民俗开展的放生外,其他形式的放生活动,放生地点实行定点放生制。由市洱海保护管理局分别在滨海大道、下关镇大庄抽水站、大理镇才村码头、喜洲镇桃园码头、双廊镇红山庙、海东镇观音阁六个点设置放生点,放生活动应在放生点湖岸开展,禁止乘船到湖面上开展放生活动。
3、放生鱼产品的供给
市洱海保护管理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或议标的方式确定3家以上有资质、信誉良好的鱼产品供货商。对经批准的放生活动,由放生者向中标的供货商认购放生的鱼产品,供货商按照要求将鱼产品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4、放生鱼类的鉴定和消毒
放生鱼类应当体质健壮,没有病伤。放生鱼类的鉴定和消毒工作由市洱海水产技术推广站负责,经检疫不合格或未经消毒的鱼类等水生动物不得放入洱海。
5、放生监管
(1)大理市洱海水产技术推广站负责洱海放生活动的全程监督管理,并负责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2)大理市洱海综合执法大队具体负责放生的日常巡查监管,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放生或不按规定放生水生动物的进行严厉打击。
(3)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要加强对宗教放生活动的引导和管理,组织佛教协会等加大放生知识及相关规定的宣传。
三、科学放生
为提高放生的存活率,鼓励单位、协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参与到每年2至3月份集中开展的洱海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中来。
四、法律责任
在洱海湖区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放生或不按相关规定放生的,由市洱海保护管理局依照《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其他
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放生知识及相关规定的宣传,为正确引导放生活动打好舆论基础,把正确的放生方式、方法、操作要求及物种入侵的危害性等广而告知,使放生组织者、参与者依法依规科学放生。
2、设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对未经批准或不按规定进行的放生活动进行举报,对举报案件查实的,给予举报者100元至500元的奖励。
3、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由市洱海保护管理局负责解释。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局和大理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于2007年6月2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洱海鱼类放生活动的通知》(市洱管〔2007〕67号)同时废止。
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局
大理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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