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因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审判。
原告董某系城镇居民,被告杨某系农业户口,户籍所在地为某村委会。2010年,董某与杨某经过口头协商,杨某将其户籍所在地的祖留房产一院(无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卖给董某,双方约定房屋价款后,董某便向杨某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可是部分购房款支付后,杨某却未按约定向董某交付房屋。无奈之下,董某以通道问题未解决为由诉至大理市法院,要求撤销与杨某的购房协议,退还其已预先支付的购房款。
市法院经审理认定,董某与杨某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杨某应向董某退还其已支付的房款,故对董某要求杨某退还已付购房款的主张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买卖、转让农村宅基地房屋,合同双方均需谨慎,不符合条件者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能导致今后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亦可能导致征地、拆迁等情况发生时,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等后果,农户也可能因此失去作为本集体村民所特有的在本集体宅基地上建房的权利。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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