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检察院环境资源保护检察科成功提起公诉两起破坏环境资源案件。
2014年3月7日,凤仪镇乐和村委会本长村村民田某某在村箐内山的农地干活时,违反森林防火戒严期间内严禁入山用火的规定,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点燃堆放在农地内的杂草,引发森林火灾,导致烧毁林木面积达3.23公顷,造成经济损失48万余元。
2014年4月29日,原企业退休工人张某某违反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严禁入山用火的规定,擅自携带火种到位于下关镇温泉村委会大黑石头南面山(马槽沟)其自家住宅背后菜地内焚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共3684.53亩,经济损失达2700万余元。
这两起案件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环境资源保护检察科案件承办人及时认真审查了案件事实,以失火罪对两名被告人提起了公诉,并依据被告人田某某犯罪时已满75周岁、张某某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最终,法庭完全采纳了该院公诉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市检察院环境资源保护检察科自成立以来,通过快捕快诉促进快侦快结、快审快判,为大理市的环境资源保护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普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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