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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1
星期五 第254期

依法治海:全力推进洱海保护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 本版撰文/作者 董锦霞 编辑:大理时讯编辑 2014 年 10 月 31 日 星期五 阅读:17

近年来,洱海水质和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洱海保护治理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十二五”以来洱海水质已累计有22个月达到Ⅱ类,洱海水质总体向好的方向发展,至今,洱海仍是国内城市近郊保护得最好的湖泊之一,“洱海保护经验”得到全面推广。

     洱海治理与保护,取得了瞩目的成绩。首先是大理州、市党委、政府真正把洱海保护治理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头等大事来抓,实施了保护洱海的“六大工程”和“2333”行动计划;再者是得益于有一个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操作性较强的《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作为法规保障。

       洱海保护治理起步早,早在1984年就对洱海立法作准备,1989年颁布实施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并先后于1998年和2004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使《条例》真正成为洱海保护管理的法制保障,拓展了保护管理范围。在管理体制上有突破,健全了洱海流域管理机构,理顺了洱海流域管理体制。在工作思路上有突破,明确了“标本兼治,当前突出治标”的工作思路。在洱海流域生态补偿上有突破,完善了下游受益区补偿上游保护区的制度。

       有了《条例》这道“护身符”,大理州、市从实际出发,先后颁布了与《条例》相配套的多项管理制度,制订出台了水污染防治、水政、渔政、航务、流域村镇及入湖河道垃圾径流区农药、化肥使用管理等办法,不断加大依法治海、依法管海的力度,使洱海保护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洱海保护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洱海保护管理面临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大理州对原《条例》进行第3次修订,新的《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从201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坚持生态优先、环境优先、洱海保护优先的原则,细化了保护管理措施,明晰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操作性更强。市洱海保护管理局法制宣传科科长赵育峰告诉记者,新的《条例》施行后,洱海整个流域监管的主体得到了明确,监管责任得到了细化,比如在海西片区,划定洱海界桩外100米为禁建区,禁止修建建筑物。而且明确乡镇为执法主体,形成了洱海保护多部门联合参与的机制体制,使洱海保护由原来的湖区洱海管理部门单独负责变成了多部门联合的执法机制,洱海保护的机制、体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监管力度得到了有效提高。

     为进一步推进洱海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走法制化、规范化道路,大理州、市科学规划洱海保护“三条生态红线”(既洱海1966米界桩范围线、界桩外15米的湖滨带保护范围线、洱海西岸界桩外100米的禁建线),“三条生态红线”计划于今年11月20日前划定完成,将依法明确保护范围,为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在20多年保护洱海的立法实践中,从“摇篮”、“母亲湖”到“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洱海”、“洱海清、大理兴”,洱海在大理的重要性认识不断加强,洱海保护立法有了坚实的认识基础,洱海保护执法有了较强的操作性。市洱海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中队长杨萍这样向记者介绍:“我们洱海流域的管理有了很大的改变,去前年,机动捕捞的情况比较严重,今年我们对机动捕捞这一块严打,而且《条例》修订后处罚的力度变高,环保意识也加强,《条例》上写得很清楚,对我们管理更有利,对洱海保护也更有力。”

     在大理,“洱海清、大理兴”的宣传牌随处可见,这种理念已经深入大理寻常百姓家,深深植根到大理人民的生活中。坚持依靠和发动群众,突出群众在洱海保护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将任务、目标层层分解、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一票否决制,实现州、县市、乡镇、村四级联动。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编制了以洱海保护为重点的地方环保教材,从孩子开始狠抓环保教育,使洱海保护治理深入人心。从2009年起,将每年的一月定为“洱海保护月”,全力打造洱海保护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洱海的治理与保护是一项艰苦、长期、复杂,涉及面广的浩大工程,大理州、市各级表示,在洱海治理与保护中,一定要贯彻执行好《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强化依法治海,这样才能使洱海永葆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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